女性未婚去世,财产处置需要“体面标准”
发布时间:2025-12-21 10:26
▲46岁的江女士近日因病去世。图片/上观新闻 据上观新闻报道,46岁的上海单身女性蒋女士近日病情加重,去世。由于蒋女士父母早逝,他一直单身,没有孩子。无监护人、继承人的,其财产由民政部门依法接收。江女士的亲友和远亲用他的遗产为他举办追悼会并购买墓地。不过,江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,江女士所在的邮电小区相关工作人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。庆幸的是,这位社区干部的话不算数。民政部门的态度没有这个社区干部那么错误,但也不够明确。上海虹口区民政部门通报称,此类案件尚属首次。什么气费用是否在合理范围内,由法院经审理后确定。民政部门作为财产管理人,将按照法院制定的标准执行。换句话说,目前还不知道死者的财产是否可以用来购买死者的墓地,以及可以购买什么类型的墓地;在没有统一标准之前,上法庭的唯一办法就是“个案处理”。难道不能用自己的钱来支付葬礼费用吗?这样的困惑让很多人“不知道”。 《民法典》规定“继承的遗产和非继承的遗产均属于国家,用于公益事业”。蒋女士的遗产属于这种情况,民政部门有权依法接收。但权利和义务总是统一的,民政部门也不例外。什么是民政部门应该做的不仅仅是“全部接受”蒋女士的遗产。比如,如果蒋女士生前有债务,并且债务事实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,那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就必须用遗产来清偿,超出部分可以退还给国家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产是否可以用于死者的丧葬安排,但从一个人的角度来看,这应该不成问题。作为法律上的优势,这些财产可以让一个人在有生之年过上高质量的生活,也应该允许一个人尽可能体面地去世。因为遗产是姜女士的,用自己的财产为他办追悼会、买墓地,是这个世界能给他的最后一种待遇。尽管他一生中从未公开提起过这件事。唯一需要考虑的是多少支出是“合理的”。有人认为,既然继承是个人的,只要支出在继承范围之内,就不宜称之为“不合理”;另一些人则认为举办追悼会或购买墓地不应该是奢侈的事情。两种观点各有侧重,各有千秋。因此,未来可以根据大家的意见出台相对明确的标准。如果相关标准难以统一,也可以在原则范围内框定相应的比例、底线等,让“合理”二字不至于过于模糊。那么,在明确的标准出台之前该怎么办呢?首先,对于无继承人的个人来说,如果想避免类似遭遇,可以尽快与他人签订遗产协议,将财产遗赠给他人,同时约定受遗赠人履行组织义务。追悼会并在他去世后购买墓地。但今天,并不是每个人都准备好立遗嘱,也有像江女士没有时间这样站着的事情。这个时候,有关部门怎么想、怎么做就显得尤为关键。对于民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来说,为死者举行追悼会和购买坟墓的合法要求应该得到重视,相关支出也是必要的。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澄清一件事:非财产在支付合理费用之前不属于国家。除了购买墓地的费用之外,还有后续的维护费用。据当地民政部门介绍,下一步墓地的维护费用将由亲友承担。这个说法值得商榷。如果考虑的出发点不是继承人收到了多少无人认领的遗产国家规定,但如何保护死者的合理权益,那么墓地后续的维护费用由遗产来支付似乎更为合理。当然,消耗的金额仅限于法力。一个人生前对社会有贡献,死后给社会留下遗产,也算是另一种贡献,他本人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善意。用的是女士自己的钱。江泽民为他举行追悼会并为他购买墓地是可以而且应该传达的善意。撰稿/李树明律师编辑/马小龙/杨莉校对